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淑秀与马皓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2民初36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民初3636号
  • 案件名称

    张淑秀与马皓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荣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淑秀;马皓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82民初3636号原告:张淑秀,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宁,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皓威,男,汉族,1996年3月29日出生,住莱阳市。原告张淑秀与被告马皓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淑秀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连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