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辉、赵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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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3030号案件名称
王光辉、赵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光辉;赵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30号申请执行人:王光辉,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赵晏,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王光辉与被执行人赵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8,5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晏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8,678元(其中案款18,500元、执行费178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彩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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