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剑晓、湖南省拜尔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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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027号案件名称
肖剑晓、湖南省拜尔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剑晓;湖南省拜尔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027号原告:肖剑晓,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慧,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省拜尔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蔡锷南路48号天心华庭101房。法定代表人:路永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原告肖剑晓与被告湖南省拜尔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肖剑晓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肖剑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剑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肖剑晓负担。审 判 员 彭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余 航书 记 员 唐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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