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红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4执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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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4执2212号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红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红亮;郭立洪;王磊;姚荣军;刁久华;王开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4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2141371-1。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红亮,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被执行人:郭立洪,女,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被执行人:姚荣军,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被执行人:刁久华,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临朐县。被执行人:王开华,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开华、刁久华、郭立洪在银行存款3679.3元、17332.37元、2295.19元,已扣划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3、2021年9月1日本院以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情况。4、本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线索举证报告书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6、2021年9月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724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树山审判员 刘兴军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高玉真书记员 扈 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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