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滕树欣与滕树允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33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3380号
  • 案件名称

    滕树欣与滕树允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滕树欣;滕树允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3380号申请人:滕树欣,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滕树允,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滕树容,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滕树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滕树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滕树欣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滕树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滕树允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为了更好照顾被申请人,现申请宣告滕树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滕树容称,认可申请人所述上述事实。经审理查明:滕树允,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滕树欣系被申请人滕树允之姐。审理中,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滕树允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滕树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滕树允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滕树欣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滕树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天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