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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与镇平康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康莱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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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700号
  • 案件名称

    李帅与镇平康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康莱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帅;镇平康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康莱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700号 原告:李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镇平康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晁陂镇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3X6QQP66。法定代表人:郭金苗。被告:南阳康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晁陂镇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1765807159。法定代表人:李东华。原告李帅与被告镇平康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康莱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文峰   二○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娇书记员     杨黎妮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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