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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华、唐先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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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891号
  • 案件名称

    李爱华、唐先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爱华;唐先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891号原告:李爱华,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唐先林,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李爱华与被告唐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爱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金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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