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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良、阳学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4民初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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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359号
  • 案件名称

    罗德良、阳学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罗德良;阳学军;陈元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4民初3359号原告:罗德良,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新邵县。被告:阳学军,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陈**秀,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被告阳学军之妻。原告罗德良诉被告阳学军、陈**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学军、陈**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德良诉称:原告于2014年底在隆回县湘运市场9栋3号开办炒货店。两被告自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2月3日先后7次采取赊账的方式购进葵花子、南瓜子、花生共计71433元。原告数十次催讨货款,两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只在2016年底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至今欠货款61433元。因被告拖欠货款未付,导致原告资金短缺无法经营,逼迫关闭炒货店。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阳学军、陈**秀偿还原告拖欠的货款61433元,支付利息7200元;2、本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阳学军、陈**秀没有应诉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底在隆回县湘运市场9栋3号开办炒货店。两被告自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2月3日先后7次采取赊账的方式购进葵花子、南瓜子、花生共计71433元。原告数十次催讨货款,两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只在2016年底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至今欠货款61433元。因被告拖欠货款未付,导致原告资金短缺无法经营,逼迫关闭炒货店。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资料、销货清单、原告陈述等,上述证据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拖欠货款利息的计算,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200元实际是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2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综上诉述,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货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原告的逾期付款损失(即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学军、陈**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德良货款61433元,利息7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7.91元,由被告阳学军、陈**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芝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颖萃书 记 员 刘姣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号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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