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杰、徐泽会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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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2122号案件名称
张恩杰、徐泽会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恩杰;徐泽会;张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杰,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执行人:徐泽会,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张恩杰因与被申请执行人徐泽会、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辽088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泽会、张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恩志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由曹洪军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张军、曹善哲、刘琪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泽会、张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泽会、张艳承包的六十亩水稻。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及房屋登记信息。经本院2021年8月6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1年8月6日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本院对申请执行方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方,申请执行方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82执2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曹善哲执行员 刘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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