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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10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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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10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1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骆晓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弋杰。被执行人:谭绍均,男,1972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谭绍均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自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申请人的行为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绍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3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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