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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坛苟、林金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32执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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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232执325号
  • 案件名称

    李坛苟、林金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坛苟;林金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3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坛苟,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金华,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坛苟与被执行人林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3869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97元,本案执行费2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林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传被执行人林金华到庭接受询问,但其未到庭,下落不明。二、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林金华名下财产,经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850元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金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林金华所在村委会大桥镇大坪村委会对其进行询问、查找,也未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三、已向被执行人林金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汉移审判员  毛政新审判员  罗斌衡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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