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本院刑庭移送、刘辉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2执18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829号
  •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刘辉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刘辉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02执1829号申请人:本院刑庭移送被申请人刘辉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我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的被执行人刘辉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泽江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