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憨、李海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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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9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党憨、李海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党憨;李海建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911号之一原告党憨,男,1971年12月09日出生。被告李海建,男,1982年0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憨与被告李海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海建的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原告提供其所有的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陕KDHXXX)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党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海建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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