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树蔬果专业合作社与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9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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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9898号案件名称
上海三树蔬果专业合作社与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三树蔬果专业合作社;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9898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树蔬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钱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杨学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拥军,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旻曦,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树蔬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树蔬果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本诉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诉讼请求且未缴纳反诉费用,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树蔬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树蔬果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陈亮亮法官助理 侯家雯书 记 员 侯家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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