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尹霞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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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632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尹霞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尹霞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632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288号。法定代表人:朱新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群,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霞辉,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与被告尹霞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霞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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