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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14民辖终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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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民辖终189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家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宇,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彩云,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国风公司上诉称,本案国强公司与国风公司之间未签订过任何书面或者口头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无管辖约定,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之规定,鉴于国风公司与国强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对国风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乐陵市窗力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五金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为由,以《资产(业务)转让协议》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合同欠款及违约金。根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国强公司诉请国风公司履行支付合同价款义务,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原债权人乐陵市窗力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韩金明审 判 员 叶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彩霞书 记 员 刘 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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