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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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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307号
  • 案件名称

    刘丹、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丹;陈东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307号原告:刘丹,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陈东海,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喀喇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刘丹诉被告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丹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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