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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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307号案件名称
刘丹、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丹;陈东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307号原告:刘丹,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陈东海,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喀喇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刘丹诉被告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丹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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