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超、贾宁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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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955号案件名称
任超、贾宁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任超;贾宁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民初1955号 原告:贾宁涛,男性,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任超,男性,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贾宁涛与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宁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贾宁涛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康应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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