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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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5879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家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79号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彭福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晨,男,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家兴,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启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琴书记员 雷博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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