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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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1623号案件名称
曾丽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丽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162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住所地:蓝田县蓝关街办县。负责人:张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雄、魏俊勃,该支行员工。被告:曾丽菲,女,汉族,住陕西省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被告曾丽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告已偿还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丽菲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张 海 龙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刘 梓 墨 书 记 员 乔 李 娜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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