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军、樊翱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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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51号案件名称
李长军、樊翱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长军;樊翱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军,男。被执行人樊翱霆,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长军与被执行人樊翱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陕0431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冻结其工资账户,待冻结足额后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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