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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17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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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17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少华;蔡永宏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1732号之一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先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少华,男。被告:蔡永宏,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少华、蔡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荣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郗月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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