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30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3068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建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3068号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洪山北路万家灯火六栋一楼。法人代表:席楚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建平,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彭建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平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彭艳君书 记 员 黄志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