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史彦鹏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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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963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史彦鹏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史彦鹏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963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负责人:李星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雪仪,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史彦鹏,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和2021年8月3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22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7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7416.6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7416.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铁军审判员 李 武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 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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