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礼宁、张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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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80号案件名称
范礼宁、张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范礼宁;张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范礼宁,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张娟,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范礼宁与被执行人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娟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张娟,已向本院承诺于2021年7月23日前付5,000元,8月23日前全部付清。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娟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明张娟除银行存款外无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张娟名下银行账户(详见信息反馈表)。2021年6月26日,本院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张娟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张娟名下除住房公积金外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在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张娟,张娟于2021年9月21日前共付2,500元。申请执行人范礼宁于2021年9月22日已领取。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娟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范礼宁,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范礼宁,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18,765.6元,尚有债权本金16,265.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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