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闫明银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3民初7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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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03民初706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闫明银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闫明银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3民初70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讼代表人:邢建卓,任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闫明银,女,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闫明银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于海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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