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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闫明银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3民初7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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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03民初706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闫明银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闫明银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3民初70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讼代表人:邢建卓,任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闫明银,女,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闫明银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于海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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