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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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393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牛某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393号原告:周某某,女,199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牛某某,女,1991年1月14日生,住阜新市太平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雨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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