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登权、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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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914号案件名称
林登权、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林登权;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林登权,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716690XT,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21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登权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18)川1903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330020元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03执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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