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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贾金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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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77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贾金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贾金田;李东芳;衡水京豪家具有限公司;贾笑辰;娄正茂;贾书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77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法定代表人:于新蕾,分行行长。被告:贾金田,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李东芳,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衡水京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平安路。法定代表人:贾金田,经理。被告:贾笑辰,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娄正茂,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贾书,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贾金田、李东芳、衡水京豪家具有限公司、贾笑辰、娄正茂、贾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6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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