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贾金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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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779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贾金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贾金田;李东芳;衡水京豪家具有限公司;贾笑辰;娄正茂;贾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77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法定代表人:于新蕾,分行行长。被告:贾金田,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李东芳,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衡水京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平安路。法定代表人:贾金田,经理。被告:贾笑辰,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娄正茂,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贾书,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贾金田、李东芳、衡水京豪家具有限公司、贾笑辰、娄正茂、贾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6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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