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马新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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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371号案件名称
李达、马新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达;马新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李达,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甘肃省瓜州县被执行人:马新会,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李达与被执行人马新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51120元欠款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马新会无足额存款,其名下没有不动产、证券、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马新会名下有两辆大车及两个挂车,其中×××为注销状态、×××达到报废标准,新L0279为注销状态、新L0343注销状态,扣划马新会名下13339.02元保险,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进行惩戒。经联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彦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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