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张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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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保239号案件名称
朱某、张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某;张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保239号朱某、张某某、李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保239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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