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兴学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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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42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兴学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兴学;杨明江;裴改兰;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42号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潇潇,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江,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92271H。法定代表人唐修国,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兴学,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申请人杨明江,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裴改兰,女,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兴学、杨明江、裴改兰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兴学、杨明江、裴改兰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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