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巧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97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9774号案件名称
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巧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巧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9774号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苏月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君,男。被告:周巧珍,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巧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71号之二 下一篇 大连鑫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3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