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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鑫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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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3035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鑫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鑫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303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鑫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海北路中段52-6号。被执行人:高魁,男性,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大连鑫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魁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459.12元及利息,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魁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鑫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王宇航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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