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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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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7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姚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姚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姚某某与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咨询费150000元、租车费1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执行费2360元,但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账号为264***245的账户存款108630元至本院执行案件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媛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1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本院在执行姚某某与淳化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6901285412)在你处账号为26-460200460037921的账户存款26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名称:淳化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800080000015630003788附:(2021)陕0430执恢11号裁定书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联系人:姚新兵联系电话:19191809312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你院(2021)陕0430执恢11号协助划拨通知书收悉。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6901285412)在我处的账户存款元已划拨至贵院执行款专户(如未能成功划拨,请在备注处注明原因)。备注:年月日联系人:姚新兵联系电话:19191809312本院地址:淳化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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