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山区布料市场来风布料店、天山区北湾街沈征萍服装加工部等沈征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1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145号
  • 案件名称

    天山区布料市场来风布料店、天山区北湾街沈征萍服装加工部等沈征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天山区布料市场来风布料店;天山区北湾街沈征萍服装加工部;沈征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145号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布料市场来风布料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疆布料市场2号楼外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2MA7788XW3J。        经营者:夏来仁,该店负责人。        被执行人:天山区北湾街沈征萍服装加工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桥三巷163号1号楼2单元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2MA799J8777。        经营者:沈征萍,该加工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沈征萍,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布料市场来风布料店与被执行人天山区北湾街沈征萍服装加工部、沈征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8809.00元,已执行标的为8324.15元,未执行标的为40484.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8324.15元,本院依法划扣并发还申请人。无证券、无车辆、无公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热帝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