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光、周家兵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6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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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665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建光、周家兵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建光;周家兵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建光,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周家兵,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郭建光与被执行人周家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3283元,缴纳执行费309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二、2021年7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8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家兵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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