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区抖动之喑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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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409号案件名称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区抖动之喑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区抖动之喑歌厅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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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409号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夏意苑10-8号422室。法定代表人:薛利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慧诗,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古塔区抖动之喑歌厅,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一里12-2、3、21号。经营者:高升。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古塔区抖动之喑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5元由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650.5元。审 判 长 姜 岩审 判 员 李 梅审 判 员 王争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 薇书 记 员 姚 旸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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