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纳雍金利恒不锈钢销售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06民初117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506民初1175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纳雍金利恒不锈钢销售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纳雍金利恒不锈钢销售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06民初1175号之二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刃模具城。法定代表人:孙绵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纳雍金利恒不锈钢销售店,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宣慰街道大商汇B6栋2-29号、30号门面。经营者:张栏茂,该店经营者。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金利恒不锈钢销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花庆月人民陪审员 付英英人民陪审员 胡名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陶齐昆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