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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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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451号
  • 案件名称

    王春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春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451号被执行人:王春,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王春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028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人王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王春的银行零星存款、网络资金0元进行冻结。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证劵、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劵信息,国家税务总局信息显示税款缴纳金额为0元,王春名下车辆有一辆车牌为×××的酷威牌汽车,一辆车牌为×××的雅阁汽车,车牌为×××的雅阁汽车经尼勒克县车管所反馈以达到报废处理,×××的酷威牌汽车已查封但未实地扣押。    4、本院至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王春的股权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春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尼勒克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王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春无激存信息。    6、本院至尼勒克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房产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王春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尚有600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应当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应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有效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新4028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王春未履行罚金部分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9)新4028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皮旦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将达吾列提审判员    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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