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有范、阜新市太平区佰汇健百货日用经营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904民初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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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904民初1071号案件名称
魏有范、阜新市太平区佰汇健百货日用经营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魏有范;阜新市太平区佰汇健百货日用经营部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904民初1071号原告:魏有范。被告:阜新市太平区佰汇健百货日用经营部。原告魏有范诉被告阜新市太平区佰汇健百货日用经营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有范撤回对被告阜新市太平区佰汇健百货日用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魏有范承担。审判员 金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冬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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