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卫梅、曾胜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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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481号案件名称
肖卫梅、曾胜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卫梅;曾胜兵;涟源四通八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481号原告:肖卫梅,女,1979年6月8日生,汉族,溆浦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绪泉,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141100208。被告:曾胜兵,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新化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涟源四通八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桥头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9L。法定代表人:阙斌,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恒隆国际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812Y。负责人:张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211991215。原告肖卫梅与被告曾胜兵、涟源四通八达物流有限公司、曾胜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肖卫梅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卫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9元,依法减半收取1739.5元,由原告肖卫梅负担。审 判 员 魏良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覃梦思代理书记员 许 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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