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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旭达机电有限公司、新疆展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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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798号
  • 案件名称

    新疆新旭达机电有限公司、新疆展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新疆新旭达机电有限公司;新疆展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9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旭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南路188号亚中机电市场附22D。    法定代表人:刘旭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展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西六巷109号金桥小区5-4-202室。    法定代表人:向福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21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1484.50元,执行费222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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