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水宏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华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0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030号
  • 案件名称

    衡水宏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华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衡水宏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华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030号原告:衡水宏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橡胶城8区5号。法定代表人:苗胜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嵩,衡水市桃城区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华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湖大道568号(北沼村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伟平,经理。原告衡水宏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衡水宏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宏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宏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衡水宏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秋冬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