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长金、刘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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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858号案件名称
詹长金、刘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詹长金;刘钢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8号申请人:詹长金,男,出生:1963年6月7日,汉族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刘钢,男,出生:1972年9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所:新疆和田地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詹长金与刘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3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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