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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长金、刘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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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858号
  • 案件名称

    詹长金、刘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詹长金;刘钢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8号申请人:詹长金,男,出生:1963年6月7日,汉族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刘钢,男,出生:1972年9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所:新疆和田地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詹长金与刘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3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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