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忠、吴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2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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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7执20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建忠、吴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建忠;吴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建忠,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执行人:吴洪,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郭建忠与吴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6,957.25元。本院于2021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吴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新鲁镇营业所有账户,虽账户资金不足,但是本院全部做冻结。在车辆管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本田摩托车一辆,经向被执行人核实该车已经报废。在证券、工商、税务、保险、民政、不动产、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土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车辆管理部门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洪现在达坂城区打零工。本院依法将吴洪所有的VivoY3手机(4G+64G版)一部,×××东方125-A摩托车一辆予以扣押。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议价确定VivoY3手机(4G+64G版)一部300元,×××东方125-A摩托车一辆300元进行拍卖。经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郭建忠同意以本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合计600元接受上述拍卖标的,本院将上述两标的物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郭建忠。之后吴洪给郭建忠出具还款承诺书,但双方未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洪采取了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建忠76,357.25元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虽发现被执行人吴洪的财产无法满足执行标的,但是本院已采取必要的控制性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洪的财产VivoY3手机(4G+64G版)一部,×××东方125-A摩托车一辆进行网络拍卖,之后又以物抵债给了申请执行人郭建忠。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洪采取了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吴洪虽给郭建忠出具还款承诺书,但双方未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克东审判员 徐岚审判员 阿依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鹏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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