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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会琴、冀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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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35号
  • 案件名称

    周会琴、冀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会琴;冀明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周会琴,女,1987年5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冀明辉,男,1985年2月,住河北省南和县。本院在执行刘国全与文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登记信息。法院又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周会琴执行款xxxx元,执行费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翔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张三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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