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会琴、冀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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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35号案件名称
周会琴、冀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会琴;冀明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周会琴,女,1987年5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冀明辉,男,1985年2月,住河北省南和县。本院在执行刘国全与文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登记信息。法院又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周会琴执行款xxxx元,执行费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翔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张三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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