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党生、张育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2民初26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22民初2613号案件名称
李党生、张育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党生;张育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2民初2613号原告:李党生,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焦作市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育祥,男,成年,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告李党生诉被告张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党生在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党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毕琼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继新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殿龙、林美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28号 下一篇 周会琴、冀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