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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党生、张育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2民初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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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2民初2613号
  • 案件名称

    李党生、张育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党生;张育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2民初2613号原告:李党生,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焦作市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育祥,男,成年,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告李党生诉被告张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党生在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党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毕琼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继新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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