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烈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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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870号案件名称
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烈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烈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70号原告: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陈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烈钦,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烈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艾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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