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派菲运动健身搏击有限公司、杨志宏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481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6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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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481号案件名称
陕西康派菲运动健身搏击有限公司、杨志宏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481终本裁定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康派菲运动健身搏击有限公司;杨志宏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48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宏,女。被执行人:陕西康派菲运动健身搏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英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宏与被执行人陕西康派菲运动健身搏击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志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严 平书 记 员 苏 敏 打印人:苏敏 校对人:严平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合 议 笔 录时间:2021年9月7 日 地点:本院合议庭成员: 康晓纲 王昆 韩勇 记录:苏敏韩勇:今天我们就杨志宏申请执行陕西康派菲运动健身搏击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合议一下。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合议庭合议。王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康晓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决议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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